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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佛山市南海区购买了某楼盘的预售商铺,并缴纳了契税、印花税。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

问: 2017年在佛山市南海区购买了某楼盘的预售商铺,并缴纳了契税、印花税。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请问如何办理商铺的契税、印花税退税手续?向哪个部门提出以及需要的相关材料、流程是什么?二,如已办理产权证,但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契税、印花税的退税?烦请告知,谢谢!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8〕国税地字第25号)第7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如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办理期限等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误收多缴退抵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7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