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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我

问: 情况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我公司用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我公司作为实物出资,子公司作为接受投资,此情况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我公司出资时实物资产未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对应以实物资产原来的账面净值作为计税基础。问题:文件规定如在交易完成12个月内我公司再对外转让股权,原来的实物出资需要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没有明确超过12个月后再对外转让股权,我公司原来的实物出资行为如何作税务处理,子公司如何作税务处理。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 ,如不符合上述文件的,则不能选择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仍有疑问,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确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7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