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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用已经流通的股票参与证券公司的约定式购回业务,在税局这边的规定里是不是

问: 您好,请问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用已经流通的股票参与证券公司的约定式购回业务,在税局这边的规定里是不是跟大宗减持一样性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司广发证券咨询交易所,交易所让我们咨询当地税局。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具体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如仍有疑问,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确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8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