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在2020年12月及2021年3月竣工验收了两栋楼,房产证预估在2021年6月办出,房子一直有装修,没有入住办公,预估2021年10月装修完毕和开业。请问房产税的计算时间是从2021年11月开始吗?不用需提前备案,对吗?(理由: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谢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请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若属于房屋大修停用情形的,请报送相关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1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