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买得一套公寓,非住宅,但是购买价格低于发票价格,没有增值额,是不是就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相关规定,按转让不动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据实计征的,确需核定征收的,以转让收入全额按6%税率计征。
三、计税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1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