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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在未报销情况下丢失,应该怎样去处理,具体需要怎样去办理

问: 增值税发票在未报销情况下丢失,应该怎样去处理,具体需要怎样去办理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如丢失其他普通发票,建议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凭开票方单位证明、发票挂失文书及相关发票联次的复印件代替丢失的发票原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3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