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个人年收入不足6万元,出售房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年度申报中实现相应的退税。如果能是按照什么标准实现退税。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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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因此,房产买卖中涉及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能纳入本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3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