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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承接了跨区域的劳务分包工程(纯劳务),归类为简易计税项目,是否需要

问: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承接了跨区域的劳务分包工程(纯劳务),归类为简易计税项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需要预缴,当月度销售额小于15万元时(季度不超45万元),是否需要按月预缴增值税?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上述规定,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3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