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财税2018年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属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制创投基金,也已于2019年在横琴税务备案了创投单一基金,该基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股票已经持有超过1年,如果转让该新三板股票,是否适用于上述文件通知,个人投资者可以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横琴新区相关涉税业务,可联系横琴新区税务局热线0756-8841710,或关注“横琴税务”微信公众号留言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4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