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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19年的生育津贴漏报,是否可以更2019年年度汇算申报?更正路径是什么?

问: 发现19年的生育津贴漏报,是否可以更2019年年度汇算申报?更正路径是什么?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相关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相关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对自己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8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