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企业是东莞一家合伙企业,在近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根据东莞税务局回复说是要就合伙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在网上查到资料发现,深圳税务局,北京税务局,浙江税务局均有答复说合伙企业转让财产份额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请问我应该是否缴纳印花税呢。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9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