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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已开具了“602”发票后,在开具正式发票时,是否要对原来预收款

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已开具了“602”发票后,在开具正式发票时,是否要对原来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要不要红冲原来的602发票?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可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如购房者要求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可选择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仅作为预收款凭证,不用于产权办理”。纳税义务发生后,房地产企业应收回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冲红。购房者索取发票的,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09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