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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住房改革补贴(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属于个税所得额?如

问: 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住房改革补贴(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属于个税所得额?如果是有比例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住房改革补贴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10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