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人防工程区域停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产权属国家所有。平时用作停车位时,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人防工程区域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的规定。提出以下两点问题:1、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验收是否视同移交,人防车位成本是否可以计入土增税清算成本中。2、产权明确移交给了政府,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投资者,人防成本在土增税清算中是否可以扣除。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请您参考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核定自己的实际情况。因您咨询的问题涉税层面复杂,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10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