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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我公司为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按预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

问: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为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按预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部分项目由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预缴增值税税款;大部分项目存在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3%,但2019年3月留抵税额大,后期增量留抵税额不满足条件难以退税或退税后仍然低于3%,项目后期将存在大额预缴税款无法抵扣或退回。针对上述两种困境,我司可否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处理:1.请问我司是否可在收到款项时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开具时间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再预缴增值税。2.请问我司是否可按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11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