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同一办公地点有两家单位,单位A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由于地缘近,顺带提供了单位B员工就餐,但单位A并再对外提供就餐服务,因此不打算增加营业范围,现单位A与单位B结算就餐费用时,单位A能否到税局前台代开餐饮类发票?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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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为经常性发生业务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16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