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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是锂离子电芯生产企业,下游客户是生产锂离子电池企业。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问: 您好,我司是锂离子电芯生产企业,下游客户是生产锂离子电池企业。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其一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大类。经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大类38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属小类3841是锂离子电池制造。因我司所生产的锂离子电芯实为锂离子电池生产的最核心部件,我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所选择的商品名称为锂离子蓄电池,商品编码为1090413020400000000。是否能于此或其他相关政策认定我司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感谢回复!
答: : 根据税务总局2021第15号公告,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您可以根据贵公司实际情况判别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具体属性认定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18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