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司原放在银行抵押贷款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开府国用2014第03171号,工业用地类别,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请问出让表示所有权还在我司吗?另我司缴纳房产税的税源效期至2016年,是否表示2017年开始即不需缴房产税?
答: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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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如房产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请于申报前更新税源信息。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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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4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