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学校办学。我单位因初期投入资金不足,无法自行筹建教学楼及设施。后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购入教育地块后并负责筹建教学楼、配备相应教学设施。全部完工后,我单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教学楼及配套设施自用办学。请问我单位可否依据以下文件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望给予明确是否能享受优惠的答复,不要仅仅罗列相关政策,感谢对我单位的支持!土地使用税规定: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2、参照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广东省云浮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并作详细解答,您表示该问题已解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