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学校办学。我单位因初期投入资金不足,无法自行筹建教学楼及设施。后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购入教育地块后并负责筹建教学楼、配备相应教学设施。全部完工后,我单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教学楼及配套设施自用办学。请问我单位可否依据以下文件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望给予明确是否能享受优惠的答复,不要仅仅罗列相关政策,感谢对我单位的支持!相关规定:1、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2、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答:
广东省云浮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并作详细解答,您表示该问题已解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