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由于无持续经营,在营业执照未注销前能否先注销税务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概述: 1.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不适用税务注销免办、即办服务流程的;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2.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纳税人和符合税务注销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1、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4、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5、市场监督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6、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7、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8、A02009《发票领用簿》;9、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10、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2-3823182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5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