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数额怎么填,有地方可以查询吗?
答:可以查询。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3、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系统提示:由于你申报的数据存在待核实的事项,且大病医疗未上传证明材料,请问如何上传补正资料?
答:如出现上述提示,纳税人可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右上角最右侧的图标进入【年度汇算提醒】查看退税审核报送补充材料或说明的提醒消息,并跳转至上传材料页面。或者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消息中心-消息详情-年度汇算退税审核补充材料界面上传。也可以到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6-29 15: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