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想问下佛山禅城区存量房交易(住宅,满两年,不满五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不是可以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纳税?具体是总额的百分之一,百分之二,还是其他比例?谢谢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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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出售价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其住房转让收入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9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