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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向控股百分之九十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按照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

问: 我司向控股百分之九十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按照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我司想咨询贵局,我司如何判断与子公司之间是否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关系,是否可按照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可以参考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成员单位信息确定优惠适用主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9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