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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属私有企业,在公务用车改革后,我司向员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需

问: 您好!我司属私有企业,在公务用车改革后,我司向员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需要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发布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广东省的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是什么?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省未出台相关的扣除标准,取得相关收入需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01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