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三旧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为小学和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教育局)用于教学事业(公办小学和幼儿园),所涉及的受让方(教育局)契税的计征问题:1、教育局是否能免征契税?是否适用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中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若不免征,适用什么法规?计征契税的计税价格是什么?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前款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安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等。”若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的情况,免征契税。二、根据《办法》规定:“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若属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01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