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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之前购进设备可以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 2021年之前购进设备可以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三、您司在2021年以前新购进符合上述规定的设备、器具,如2020年11月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当年度未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则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如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之间投入使用的,可在2021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05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