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以前公司包午餐,现在改为每人每天13元餐补,与工资一起月结。统一的午餐补贴是否需要纳入工资薪酬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广东东莞是否有一定的扣除标准?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因此,若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实际误餐顿数及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05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