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18308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7-06 14: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