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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建筑工人如果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工地干活,如何确定扣缴单位。应纳所得税额又如何确认?

问: 一个建筑工人如果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工地干活,如何确定扣缴单位。应纳所得税额又如何确认?
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因此,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的,应分别由支付单位按支付的金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08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