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领导,我司为房地产企业,有较多无偿移交的配建物业,该类配建物业要求我司在增值税层面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想咨询我司因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能否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本身的销项(收客户的)-进项(给供应商的)=清缴(给税局的),本身这个现金流是闭环不在利润核算体系的,但是因为多了一道视同销售,我们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这个现金,所以必须从我们的利润里面给出去,其实这个就是一项支出了。据查阅各项资料,宣传推广费视同销售时,也将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计入了销售费用。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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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2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