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出口汽车零部件到美国,由于美国持续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我公司计划要求美国客户分摊10%的美国关税,先由我公司于出口到美国口岸进关时代垫,事后由美国客户审核无误后将美方负担的关税部分付美元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收回代垫美方的美国加征关税10%是属于代收代垫费用处理还是按价外费用处理?若属于代收代垫费用是否需向税务机关备案?若属于价外费用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注:关税不包含在产品交易价格里,即出口报关价不含美国关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收回代垫美方的美国加征关税10%属于价外费用补贴,但价外费用不适用财税[2012]39号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要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2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