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金融机构的取得的利息率的企业所税税率百分之7。由居民企业负担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请问计税依据分母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金融机构的取得的利息率的企业所税税率百分之7还是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前的企业所税税率百分之10计算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非居民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等情况),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所在地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广东)咨询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上述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2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