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分录是在营业外收入,那我现在是应该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1%征收率数额录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应该用3%征收率?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减免的增值税是应该填写在第七栏的免税其他收入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论主营业务收入或是营业外收入都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一并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此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不应填写在免税其他收入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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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3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