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请问我公司和对方公司要签订业务居间合同,对方为我公司介绍并达成销售业务(我公司只负责产品生产),我公司按该项业务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给对方公司,请问这种属于佣金手续费吗?是否也要按5%的限额计算税前扣除金额?如果认定为佣金手续费,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服务合同,但对方公司不属于中介服务企业(对方公司是与我公司属于同一业务领域的商业或工业企业或者是工程公司),那是否该项支出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呢?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之间签订居间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佣金的行为,如该佣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支付方企业可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因此,如收取佣金的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则该笔佣金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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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3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