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按上述规定,进项税能够进行转移抵扣。那属于实行简易计税的建安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被合并方尚未扣除的已支付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合并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时,转移到合并方继续扣除?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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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您所反映的简易计税不在该公告所表述的情形之中,建议贵公司先按简易计税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后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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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4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