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在司法拍卖中,转让人(是被执行人)、买受人均为企业时:1、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是根据哪一个价格确定的?2、拍卖公告写明全部交易、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时,是否仍需买卖双方分别申报?如转让人不配合,买受人如何申报?3、如拍卖公告写明买卖双方各付各税,则交易税费是否直接从拍卖款里扣除?如是,则要扣哪些税?相应的转让人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并扣除?4、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印花、教育附加是否在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中扣除?依据是什么?5、如果无法提供土地原购置价信息或原始购地发票,是否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税率如何?二、在司法拍卖中,转让人(是被执行人)为企业、买受人为个人时,操作流程跟第一种情形是否一致?如有区别,具体是什么?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不动产交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该涉税业务因交易方式、房地产类型、可扣除项目等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政策或税率,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查询相关政策或携带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政策咨询。
若想了解关于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的政策指引和办税指南,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按以下路径查看:首页(滚动至最下面)>市局频道(滚动至最下面)>选择“中山”>信息公开>其他规费>办理指南>二手房交易办税指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4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