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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咨询一下契约型基金转让金融商品(股票)所得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时,作为申报主体的基金管理

问: 您好,我咨询一下契约型基金转让金融商品(股票)所得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时,作为申报主体的基金管理人该如何申报税款?需要在哪个附表申报,同时附加税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根据《通知》附件2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二、您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 首页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 - 申报纳税 - 增值税申报栏目下载查看相应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看《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20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