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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广东省茂名市个人报销的通讯费需要合并扣税吗?

问: 你好,请问广东省茂名市个人报销的通讯费需要合并扣税吗?
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参照粤财文[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粤财文[1999]49号只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尚未制定企业的相关标准,故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或以报销形式取得的通讯补贴)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21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