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址在深圳,在茂名有建筑服务,到茂名当地进行预缴,称需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个税。我司在深圳核定了个人所得税,并且每个月都按期申报,若在自然电子税务局申报,应以谁的工资薪金去申报?即使要在当地申报个人所得税,那也是零申报?对此颇为不解,麻烦税局相关领导给予回复,麻烦了。
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业跨地区经营的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地区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23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