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条规定,第十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如您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选择的减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自全国的咨询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