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香港籍股东在境内借款(人民币)给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要缴增值税?如果要缴增值税,是要本人到前台办理还是企业代办?还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该股东的借款利息能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通知》规定:“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若纳税人在境内发生贷款服务,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纳税义务。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30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