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公司截止2020年9月有5位合伙人,合伙利润分配比例均为20%,从10月份开始,有三位合伙人退出,另外两个留下的合伙人比例也作了变更,一个为90%、一个为10%。由于我单位在2020年未到税务机关作合伙人变更,2020年合伙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1年3月份仍是按5个人且比例各20%作了申报。现在本单位去变更合伙人,税务局要求我们现将退出的三个合伙人按2020年1-9月的企业经营所得各按20%的比例进行汇算清缴,然后再将另外二位合伙人按2020年1-12月的企业经营所得一个按90%、一个按10%进行汇算清缴。那请问:1、留下的二位合伙人是否存在重复征税?2、留下的二位合伙人全年的所得是不是要减去退出的三个合伙人1-9月应分担的所得?3、正确的方法是怎样操作?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如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前后的合伙协议中均明确了您所描述的分配比例的,则留下的二位合伙人2020年1月至9月应各自按20%比例分配所得,10月至12月按照90%、10%比例分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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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30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