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问题:新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请问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的契税税收优惠是否仍然有效?目前很多购房业主受中介信息的干扰,误认为2021年9月1日开始契税税率就要上涨至3%-5%,为辟谣,税务局能否通过官方公众号发文进行解释,谢谢。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中有关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05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