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广州市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2021年第1号)全文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