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人在7月份期间开了一张8月的店租票,发票上的日期显示8月,但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日期是7月份的,现在无法查到8月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本人又重新申请了7月份的发票,上面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期限是7月,请问是否重复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请核查7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是否正确,若重复征收可以申请退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时间不对,请开具红字发票。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06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