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村集体将耕地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种植和养殖,请问村集体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村集体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谢谢!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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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0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