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公司计划在佛山成立一间跨境电商企业,然后在这个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一些操作不是很明白。政策是这样的: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对于第(三)项这里: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我的理解是无票采购,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然后真的是无票采购的话,那我公司付材料款时,如果用公户支付给供应商公户,供应商不开票的话,供应商好像会有麻烦啊,但如果开票了,发票属于有效进货凭证,那我公司的操作就不符合这个核定标准了;如果转款给个人,个人不开票只开收据的话,像是符合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但国家现严查公户转私的行为,这个公转私操作是不规范的。这样说起来的话,那企业应该怎样操作,才可以达到规范又可以满足这个核定征收的要求呢?请帮忙解答,谢谢!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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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发2019年第3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因此企业如果符合2019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相关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反之,则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0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