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1.从2021年8月1日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的计税费依据的第三列增值税免抵税额是否自动取上个所属期的数据,请问是依据哪个公告。目前我司已经申报并且缴纳所属期2021年6月的附加税,若是本次还是自动取上个所属期的数据,那我司等于重复申报,请帮忙确认并且回复如何处理及是否会产生信用等级扣分,申报退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退回税款。2.请问是否可以先申报免抵退税,再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若是不可以,请问是个哪个文件规定不可以,请帮忙告知。谢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您可参考上述公告附件填表说明填报相关报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的税收政策库查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09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