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为金融机构,有境外客户在境内开展业务取得利息收入,该境外客户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在境内缴纳哪些税种?如何办理缴纳?针对该笔收入如何开具发票?有哪些税文可以参考?谢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根据《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算。【印花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您可参考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提供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2 10:35